
法官說丨關于破產重整的那些事兒,聽聽李海霞法官怎么說?
作者: 時間:2019-11-30 閱讀次數:44 次 來自:鄒平市人民法院
破產重整制度的有效運用,可以讓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獲得恢復生機、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機會,也可以保障股東、債權人和員工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秩序。今天,李海霞法官就同大家聊聊關于破產重整的那些事兒。
民二庭
李海霞
破產重整是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之一,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與價值的企業,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并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各方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幫助企業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Q:哪些主體可以申請破產重整?
民二庭
李海霞
1、債務人自行管理與營業模式:重整期間,債務人可以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但需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法院批準,且要接受管理人的監督。
2、管理人管理與營業模式:法院受理重整后,管理人有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職責,但因管理人缺乏經營經驗,因此法律規定管理人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Q:重整期間對債權人、債務人權利有哪些限制?
民二庭
李海霞
1、重整計劃的執行。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即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階段,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2、重整計劃的終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工作感悟
對于重整案件的審理工作而言,只有秉持高度的細心與耐心,綜合調配各種資源,在法院、政府、管理人、重整企業以及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齊心協力下才能找準企業陷入經營困境的原因,才能梳理清楚企業的正資產與負資產,并找到將企業正資產的潛力充分挖掘釋放、將企業負資產處置化解的妥善路徑,進而在戰略投資人的資金支持下,實現企業的脫困與重煥生機。若能讓每一個重整企業最終起死回生、重煥生機,繼續為社會創造價值,我們付出再多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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